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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旅游市场典型案例

时间:2023-11-02 作者佚名 来源: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

  

  为发挥典型案例的普法作用,加大以案释法力度,规范旅游市场经营秩序,根据文化和旅游部《关于开展旅游市场秩序整治百日行动的通知》有关要求,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现公布如下旅游市场典型案例:

  一、案情:忻州某旅游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,组织47人旅游团进行绵山一日游。

  处理: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第九十六条第二款,忻州市文化和旅游局予以行政处罚:罚款伍仟元整(5000元)。

  二、案情:大同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,组织魅力港珠澳双飞六日游。

  处理: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第九十五条第二款,大同市文化和旅游局予以行政处罚:罚款壹万贰仟元整(12000元)。

  三、案情:索某进行导游活动,组织旅游行程中,在旅游大巴车上向旅游者兜售商品。

  处理:依据《导游人员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三条,太原市文化和旅游局予以行政处罚:罚款贰仟元整(2000元)。

  四、案情:山西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榆次分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,组织32人旅游团开展太原-榆次-蒙山一日游。

  处理: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,晋中市文化和旅游局予以行政处罚:罚款壹万元整(10000元)。

  五、案情:导游赵某私自承揽业务,组织旅游活动。

  处理: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、第三款,运城市文化和旅游局予以行政处罚:罚款壹仟元整(1000元)。

  六、案情:李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,组织34名游客进行了壶口瀑布一日游。

  处理: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,临汾市文化和旅游局予以行政处罚:罚款壹仟元整(1000元)。

  七、案情:太原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拒绝履行合同,未按照合同约定参观王家大院。

  处理: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第一百条第二款,太原市文化和旅游局予以行政处罚:1、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;2、对直接责任人曹某罚款壹万捌仟元整(18000)元;3、带团导游胡某罚款伍仟元整(5000)元。

  请广大旅游者在旅游消费时,选择合法正规旅行社,审慎甄别在线旅游产品,理性选择旅游服务,自觉抵制“不合理低价游”,保障自身合法权益。欢迎社会公众通过举报电话12345对违法违规旅游市场经营活动进行举报监督。


原文链接:http://wlt.shanxi.gov.cn/zwgk/fzjs/fzjs1/202308/t20230831_9233202.s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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